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的功能在於保護被害人的身體與精神上的安全,法院會根據被害人的實際狀況核發適合的保護令。
1. 緊急保護令:
法院法官審查聲請資料確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俟通常保護令核發後緊急暫時保護令失效。
2.暫時保護令:
法院法官於受理警察機關代為聲請或被害人自行聲請之書狀後,進行審理程序,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時依法核發暫時保護令,俟通常保護令核發後緊急暫時保護令失效。
3.通常保護令:
法院法官於受理警察機關代為聲請或被害人自行聲請之書狀後,進行審理程序,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時依法核發,期限為一年,可再延長一年.............
參考資料來源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73
1. 緊急保護令:
法院法官審查聲請資料確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俟通常保護令核發後緊急暫時保護令失效。
2.暫時保護令:
法院法官於受理警察機關代為聲請或被害人自行聲請之書狀後,進行審理程序,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時依法核發暫時保護令,俟通常保護令核發後緊急暫時保護令失效。
3.通常保護令:
法院法官於受理警察機關代為聲請或被害人自行聲請之書狀後,進行審理程序,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時依法核發,期限為一年,可再延長一年.............
參考資料來源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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