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直接到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可協助您填寫)聲請保護令,也可以直接向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檢察官與警察機關求援。
保護令的種類分為:
1-緊急暫時保護令
2-一般暫時保護令
3-一般通常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限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若有再受暴的虞慮及事實,得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暫時保護令:法院受理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電信、傳真等,對被害人有受家暴之急迫危險者,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
何謂保護令
主要為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內容包含禁止施暴令、禁止騷擾聯絡令、遷出令、遠離令、決定暫時監護權及子女交互令、決定會面交往及禁止子女會面令等。
1-緊急暫時保護令:針對涉及生命安全之被害人提供緊急救援外,可透過警察、市政府社工員、檢察官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等方式申請,保護令會於四小時內核發。
2-一般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有具體證據可證明遭受加害人施暴,可自行到法院申請或請警察、社工員、檢察官協助申請。期效至通常保護令核發終止。
3-一般通常保護令:被害人因家庭暴力事件,可自行到法院申請,經法院審理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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