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4日 星期日

如何聲請通常及暫時保護令?



如何聲請通常及暫時保護令?
申請的對象:
1. 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必需是家庭成員(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亦可聲請)的關係。
2. 加害人必需對被害人有施以肢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的行為(連結
3. 被害人覺得有必要聲請保護令以保護自己安全。


準備下列文件
1. 遭受暴力之相關物證(如診斷證明書、照片、錄音帶、悔過書等;若沒有保留相關證物,因被害人如認為確有必要核發保護令,仍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是否核發保護令則交由法官審酙)。
2. 可以證明彼此是家庭成員關係之證件(如全戶戶籍謄本等)。

填寫「民事保護令聲請狀」,您可以下列方式填妥保護令聲請狀:
1. 至嘉義地方法院或司法院網站內下載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聲請狀,自行填寫聲請狀(連結)。
2. 付費由由律師或代書撰寫保護令聲請狀(連結)。
3. 到嘉義地方法院一樓聯合服務中心內「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由該服務處社工人員協助您撰寫保護令聲請狀。
4. 至您居住或暴力行為發生地之轄區派出所或分局,向員警表示您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要聲請民事保護令。以嘉義地區而言,您向派出所提出聲請保護令的要求後,員警會為您製作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並將您的案件轉到各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手上,之後,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會以電話通知您前去分局撰寫保護令聲請狀。
註:
由「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協助撰狀,約需花費1-2小時。
若您想要住所或送達地址保密,請於填寫聲請狀時註明,或向協助您填寫的家防官或家暴服務處社工表達住所保密的意願。
目前聲請保護令除了聲請狀的費用(約6-10元)外,不用再繳裁判費。

向法院遞狀:(將寫妥的聲請狀遞交法院,法院才算是受理了您的聲請案件)
1. 若您是自己填寫好聲請狀,請帶著聲請狀到嘉義地方法院一樓聯合服務中心,第二號櫃台遞狀。
2. 若您委託律師或代書,律師或代書應會直接幫您遞狀。
3. 若您由警政單位填寫聲請狀,分局家暴官會直接幫您遞狀。
4. 若您由「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協助撰狀,您可以於寫妥聲請狀後直接在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完成遞狀。
開庭審理:
1. 通常保護令必需開庭審理,也會通知相對人(即加害人)到法院開庭,您若不想和相對人一起開庭,必需在聲請狀中就註明。
2. 暫時保護令得不經開庭審理而核發,故原則上可以不用開庭審理,但法官若審酙了您的聲請狀內容,覺有必要開庭訊問時,仍會安排開庭日期。
裁  定:
1. 法院經審理後,會做出是否核發您保護令的裁定。民事保護令的裁定書正本會以掛號信件寄達。
2. 您的聲請不管法院有沒有核准,都會發給您一分裁定書,保護令裁定書(連結範例)內容有五大項,分別是:本件聲請的名稱、案號、股別;雙方的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號、住所等);『主文』,主文即本件保護令主要之內容,是要求相對人遵守的項目,會以條列方式呈現;事實及理由部分,法院陳述為何核發或駁回之理由或依據;最後一項,會載明救濟途徑,即標示抗告提出的期限。
3. 相對人若沒有遵守保護令裁定書中,主文列的內容,即有犯「違反保護令罪」的可能。
註:法院是依據您遞交法院的聲請狀所寫的地址送達,所以您在寫聲請狀時務必填寫您白天收得到掛號信的地址。
註:若您想要住所或送達地址保密,請於填寫聲請狀時註明。
註:違反保護令罪是公訴罪,若相對人在保護令核發後仍有違反保護令裁定內容的行為,您可向警政機關或地檢署告發。
法院結案:
1. 抗告之需以書面訴狀,在期限內向法院提出。抗告需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用),對保護令裁定提出抗告,法院對您的保護令聲請案件即會歸檔結案。
2. 保護令核發後,您可以於有效期間內,您可以依需要,對保護令進行「變更內容」、「延長保護令期效」或「撤銷」。上述聲請皆需以撰妥聲請狀,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其中聲請變更保護令或延長保護令期效,法院可能需開庭審理。
3. 延長保護令有效期限,必須在保護令失效日前提出。



保護令種類:
民事保護令有三種,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保護令種類):保護令可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其中緊急保護令依該法第十二條第1項之規定:「…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換言之,三種保護令中,緊急保護令只能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被害人提出,被害人不能自行聲請緊急保護令,但另外種:「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都可向法院提出聲請。以下針對三種保護令列表比較。
緊急保護令
聲請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之社工員。
聲請時間及方式:24小時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真提出申請。
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終止
失效日期: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
暫時保護令
聲請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社工員。
聲請時間及方式:寫好聲請狀後,在法院上班時間,以書面文件提出申請。夜間則向法警室遞狀。
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終止
失效日期: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
通常保護令
聲請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社工員。
聲請時間及方式:寫好聲請狀後在法院上班時間,以書面文件提出。申請夜間則向法警室遞狀。
有效期間:有效期間為一年以內,由法院酌定,期滿後,可延長一次。
失效日期:保護令時期屆滿或屆滿前法院裁判該保護令失效。




保護令款項:
限制令:禁止相對人再度施暴。

禁止接觸令:禁止相對人接觸、跟蹤、電話、寫信,或其他騷擾行為。

遷出令:命令相對人搬出住所。

遠離令:命令相對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或保持特定距離。

暫時使用權:命令相對人交出生活、工作及教育上的必須用品。

暫時監護令:暫時指定子女監護權(法院通常會依子女安全狀況審查)

暫時探視令:規定相對人探視子女的方式或禁止探視。

給付令:命令相對人負擔房屋租金、子女扶養費、醫療費、輔導費、律師費等費用。

禁止查閱令: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及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防治令:命令相對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其他保護令:其他必要措施。



保護令之有效期限:
通常保護令:
一年以內,自核發時起一年內有效,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暫時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並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保護令之執行:
關於不動產或金錢給付: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份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行,並得暫免徵收執行費。」亦即,如果您的保護令裁定相對人應給付子女生活費或租金等費用,保護令核發後,相對人不肯支付,您可持保護令裁定書正本及「保護令確定裁定證明書」正本,前來法院撰強制執行狀,要求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關於未成年子女探視: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直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亦即,若保護令有相對人會面交往方式的裁定,相對人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執行保護令主文所載之會面交往方式。


關於相對人處遇計劃: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完成加害人處遇計劃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亦即,若保護令裁定相對人需接受處遇計劃,關於處遇計劃的課程或報到或治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一般是縣、市政府的衛生局負責此處遇計劃的業務。


關於禁止查閱相關訊息: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亦即,若保護令裁定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的戶籍及所得來源資料。被害人可持保護令裁定至戶政單位及國稅局要求其於被害人的資料中,註記禁止相對人查閱。


其他保護令之執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亦即,除了上述「不動產之禁止使用處分及金錢給付」、「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加害人處遇計劃」及「禁止相對人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外,被害人若發現相對人有違反保護令內容(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遷出住所令」、「命令遠離特定場所」等)的情形,都可向當地的警察機關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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