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定義,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最常發生在夫妻之間或父母和子女之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例如虐待、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家庭暴力行為的種類如下:
(1)身體暴力(身體虐待):包括所有施暴者對受害者身體各部位的種種攻擊行為。身體暴力行為的方式,以手、腳直接攻擊的比例最高,其餘則為使用皮帶、木棍、傢俱等物品,甚至農藥、硫酸、鹽酸、電擊棒、刀子、剪刀、槍械等武器。其中最常發生的是打、砍、潑毒及下毒。施暴者通常不會只用一種方法,有時則是多法兼施。受害者受傷的程度依次為:皮肉之傷、紅腫出血、輕微傷害到嚴重傷害。其嚴重性可從出手打巴掌到謀殺。
(2)言語暴力(言語虐待):指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受害者。包括以言語威脅、恐嚇、惡言辱罵、惡意誹謗、使用傷害他人的自尊的言語等,足以引起他人強烈的不舒服情緒的言語。例如吼叫、尖酸刻薄諷刺、威脅要傷害對方或其家人、小孩或朋友、揚言使用暴力、侮辱對方或為不實的指控等等,均屬言語暴力。
(3)性暴力(性虐待)指在違反個人意願下,受害者被強迫從事性行為或某一種性交方法,使其身心受損的虐待行為。包括對受害者胸部或陰部的攻擊,或用武力或身體暴力脅迫受害者進行性活動。例如強迫受害者與施暴者進行性行為、強迫受害者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脅迫受害者從事特別而其不想要的性行為、在受害者有病時迫使從事性行為或脅迫有性變態的性行為等等。
(4)精神(心理)暴力(精神虐待):指施暴者的行為使受害者在精神上及心理上備受困擾的虐待行為,例如威脅自殺、干擾睡眠、控制或隔離受害者與外界的關係、不准受害者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質問「孩子是誰的?」、逼問受害者的行蹤、嘲笑侮辱受害者的朋友、不實指控受害者有外遇、極度妒忌吃醋、跟蹤、監視等,均屬精神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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